2007年4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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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红包形式发奖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郑松土

  近日,常山县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小姜检查某公司账务时发现,该公司在春节前以红包形式向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发放了一批奖金,对外不公开,只是打了一个总的支款单,没有发放明细表,公司会计仅以这张总支款单作为凭证入账了。
  小姜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告诉该公司会计,这种做法是不能记入工资费用税前扣除的。小姜告诉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支出应该有工资表等明细核算的单据,该公司以红包形式给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只打了一个总的支款单,没有发放的明细表等单据,无法证明奖金是发放给本企业员工的,同时也无法代扣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是不会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的。因此,该公司给中层管理人员发奖金时,应该编制工资表等明细核算单据,才能记入工资费用在税前扣除。